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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2025年夏粮收购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开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2025年夏粮收购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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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粮食收购相关经营单位:

我市即将进入夏粮收购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夏粮收购环节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全市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反粮食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就规范粮食收购相关经营单位夏粮收购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相关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做到质价相符,自觉维护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

二、严格遵守收购备案管理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三、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五、严禁实施政策性粮食收购违规行为。各粮食收购相关经营单位要切实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相关政策,不得实施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2、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3、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4、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5、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6、不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反《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违规进行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增扣量;

六、严禁实施其他粮食收购违规行为

1、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2、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4、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监管热线0371-25996056进行投诉举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按程序依法处理。

 

 

开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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